2017年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召开
3月24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在大连市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总结2016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各地工作考评结果,交流典型经验,部署2017年工作任务。
近年来,辽宁省各级农业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与主动作为,连续5年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省农委连续3年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农产品质量水平稳中向好,有效保障了全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消费安全。
一是加强转化应用与示范建设,农业标准化水平稳步提升。2016年新立项农业地方标准54项,新审定标准35项,废止老旧标准263项。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569个,绿色食品351个,有机食品70个,新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2个。截至目前,全省有效无公害农产品2443个,绿色食品1010个,有机食品7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42个,绿色食品认证个数和生产面积均创历史新高。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与源头治理,专项整治成效显著。以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为重点,落实生产记录、安全间隔期管理等制度,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打假执法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8万余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万余家次,查处问题1005起,查获不合格农资74809公斤,不合格农机具610台件,为农民挽回损失590.4万元。
三是狠抓监测评估与能力建设,检验检测体系不断完善。2016年辽宁省风险监测样品44601个,其中定量检测样品4601个,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样品4万个。聘请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知名专家授课,培训各类监管和检测技术人员404人。全省实现“双认证”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达到32家,乡镇监管站90%以上具备快速检测能力。
四是强化属地管理与工作创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丰硕。法库县、瓦房店市、东港市、大洼区、朝阳县作为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期间,政府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监管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网格化监管、全程质量追溯、品牌创建、投入品管理等方面走出了新路子,创造了好经验,发挥了重要的典型示范作用,并于2016年9月全部通过农业部核查。
五是推动责任落实与社会共治,监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地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逐步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开展了农资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扩大应用覆盖面,全省已有20余个地区建立了功能、规模大小不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六是应对当前形势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迈向新台阶。新制定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发布实施,新《条例》将农产品生产及收贮运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执法监管范围,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和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赋予地方政府可以设定辖区内禁止生产经营农药种类的权利,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促进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统一化和规范化,对完善辽宁省农业法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虽保持在较高水平,呈现稳定态势,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十分艰巨。2017年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省农委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目标,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年活动为抓手,从生产、监管两端发力,扎实推进质量兴农,切实保障农业发展和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省农委将采取五项主要措施。
一是大力推动绿色标准化生产。增加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数量,实现大宗品种绿色生产操作规程全覆盖;加快收贮运环节技术规范的制定,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有标可依。
二是继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一要加强产地环境治理,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二要严格投入品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要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完善“检打联动”、“行刑衔接”机制。四要强化日常执法。年底前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动态监管。
三是深入开展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以农药残留超标、收贮运防腐保鲜添加剂使用、产地环境污染等为重点环节和因子,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逐个开展风险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方案,提高隐患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四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部建立平台,全面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探索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平台的有效衔接和互联互通。
五是严格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省农委和省食药局将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用农产品要凭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上市销售。要在准出准入制度实施的同时,同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发挥追溯机制倒逼作用,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