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的通知
吉水质监函〔2016〕5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
今年,全省水利工程项目点多、面广,建设任务繁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责任艰巨。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试行)》(吉水质监[2013]86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为认真做好今年全省在建水利工程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单位传达好《办法》要求和本通知精神,促使各参建单位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并为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做好准备。建设任务比较繁重、监督力量比较薄弱的县(市)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向所在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沟通,以便在人员及经费方面得到支持。
二、在质量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标准,规范运作,确保实效。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确保工作的真实性。要规范运作,秉公办理。绝不能掺杂个人的私心杂念,以个人的好恶情感评比打分,
确保此项工作的公正性。要严防走过场,确保工作实效。通过检查评价真实反映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动态,为参建单位把好脉,确好诊,真正发挥水利工程质量评价及预警机制的作用。
三、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做好自身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并将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结果于8月15日前报省质量监督中心站(联系人:曹福君 电话0431—85391748)。省质量监督中心站将对各地水利工程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对评价结果纳入预警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全省通报,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制定工作整改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批后进行整改。省质量监督中心站将组织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从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整改工作组跟踪检查各地的整改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实行旁站式跟踪检查,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工程项目实行巡回检查,直至整改到位、验收合格。
实行水利工程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关口前移,从而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请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好水利工程质量评价及预警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做出贡献。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