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水安管〔2017〕21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水利部有关要求,省水利厅制定《2017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4月6日
2017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吉办发〔2016〕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2017年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严格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抓手,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狠抓水利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时段安全监管,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水利系统各单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施工企业以及水利运管单位。
三、监督检查任务
(一)综合性检查:全年组织2次 (5月份、10月份各一次,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方式以交叉互检为主。
(二)厅领导带队抽查:全年组织2次(汛前、9月份各一次,汛前检查结合安全度汛检查一并进行)。
(三)邀请专家“双随机”抽查:全年组织2次(4月份、8月份各一次)。
(四)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年2次(1月份、12月份各一次),方式以交叉互检为主,责任单位为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安全度汛专项检查:全年1次(4月份至5月份),责任单位为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六)其他专项检查:
1、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专项检查:全年2次(4月份、10月份各一次),责任单位为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
2、农村小水电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年1-2次(4至10月份),责任单位为省地方水电局。
3、水利风景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年1次(8月份),责任单位为省水利事业综合事业管理总站。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检查:全年2次(5月份、10月份各一次),责任单位为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5、省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全年2次(4月份、9月份各一次),责任单位为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6、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年2次(6月份落实渔业船舶检验专项检查、12月份冬捕专项检查),责任单位为省渔业局、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7、水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年2次(5月份汛前检查、11月份冬季水文测报检查),责任单位为省水文水资源局。
四、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安委会、水利部要求,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一票否决”制度落实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六)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八)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九)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排查治理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十一)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十二)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及检查表,提出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扎实组织开展。
(二)规范检查文书。要参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A3纸一张4页,对折)、《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等规定文书,制定本地、本单位文书,在检查、抽查时要统一使用,做到手续完备。
(三)认真落实跟踪整改。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台账,强化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四)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实行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转变监督检查方式,用监督检查计划统揽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增强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
各地、各单位要将本地、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于2017年4月15日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联 系 人:丁延坤
联系电话:0431-8499405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吉林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吉林省水利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吉林省水利厅复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