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2016年春节旅游服务消费警示
2016年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证旅游者文明出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近日,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发布了消费警示。
正确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网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依法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出境旅游、赴台旅游,更要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证照上的核准业务经营范围,避免上当受骗。
谨防旅游传销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谨防以户外徒步群、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网络公司等非法黑旅行社,谨防以旅游公司授权、奖励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及部分旅游弱势群体,谨防以奖励等形式,打低价团款,诱骗旅游者参加港、澳及其他等地旅游,强迫旅游者消费,给旅游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旅游者要正确甄别旅游业务资质,避免上当受骗,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请选择正规、合法具备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出游。
旅游者可要求经营者按合同提供服务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
“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有针对性规定
《旅游法》规定导游是为旅游者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其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发生问题可协商或投诉解决
《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旅游法》对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费用有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者应健康出行、文明旅游
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出行、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
出境旅游要控制担保金风险
“出境旅游担保金”是防止旅游者在境外滞留或滞留不归的保障措施。一是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金,当旅行社要求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时,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旅游担保的形式、金额、用途、返还方式和时间等事宜,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二是“出境旅游担保金”以现金形式担保的游客,建议采用银行、游客、旅行社三方共管的形式,切勿将“出境旅游担保金”转入个人账号;三是请旅游者选择已与银行开办“出境旅游担保金”托管业务的组团社报名出游,当发生旅行社逾期未返还“出境旅游担保金”的情况,请旅游者不要拖延,应及时报旅游执法监察机构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