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吉建科〔2016〕2号
辽源市、白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靖宇县、安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达到标准要求,按照《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财〔2014〕493号)规定,经研究,定于2016年3月28日—4月8日,省住建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2015年度省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认识
对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是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对于未通过专项验收的示范项目,将取消示范资格,收回示范项目奖补资金。各地住建、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重要性,要重视示范项目的专项验收,组织本地区做好验收前期准备工作。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抓紧组织整理验收材料,确保要求时限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验收条件和要求
(一)验收条件
1.验收的示范项目应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建设程序文件齐全完整,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验收的示范项目应已经投入使用并通过能效测评,安装能耗数据监测装置,相关数据可以上传省级平台。
(二)验收材料
示范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
2.该示范项目的《测评报告》,其中包括《形式检查报告》、《性能检测报告》、《能效评估报告》;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
4.招标采购文件;
5.分项工程监理、验收资料;
6.施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7.试运行调试记录;
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方案等;
9.相关从业单位资质、节能产品认定证书;
10.有关合同;
11.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及相关凭证、票据;
12.浅层地热能勘察报告
13.其他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验收材料第2—13项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三)其他
各地应组织示范项目在2016年3月25前提出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材料(一份)报至建筑节能科技处。
三、联系方式
王 雷 0431-82752489(传真)
附件: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报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