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16〕4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吉建管2014〔35〕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建筑业发展全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牵头单位,落实专人责任,各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认真做好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初评工作。评价结果将做为企业市场准入、升级增项、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二、评价范围
2016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要覆盖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将评价范围扩展到增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评价等级
各地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吉建管2014〔35〕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价标准,原则上优良、不合格的企业所占比重分别控制在10%左右。
四、时间安排
由于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正在建设中,目前还不具备信息化评价条件。考虑到信用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请你们参照2015年度的评价方式方法,加快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做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请各市(州)将本辖区2016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资质标准填写企业资质名称和等级),加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7年1月23日前报送至省厅建筑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 系 人:王 卓
联系电话(传真):0431-8275255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 市(州)2016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