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吉林法院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法院党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刑事审判职能,聚焦司法办案主责主业,强化司法社会功能,服务保障大局,取得较好成效。全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6598件。现从中选编八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钟某等59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钟某在深圳市组建犯罪团伙,被告人曾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先后加入该团伙,成为领导层,雇佣员工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运行期间,被告人钟某负责联系有股票微信诈骗群的“甲方”,该“甲方”有大量以股票交流为名建立的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群,这些微信群内所谓的“导师”“助理”负责对进群的客户实施诈骗,部分“水军”负责烘托气氛,帮助“导师”“助理”实施诈骗,以提高诈骗行为的成功率。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各负责一大组,领导组长及话务员向“甲方”的股票微信诈骗群中拉入客户,向客户推荐“炒股导师”微信名片;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整合资源、购买作案工具,主要为曾某某大组服务。该团伙有固定话术,话务员用AI机器人拨打电话或手动拨打电话,谎称自己为“中信”等证券公司的客服,骗取客户的信任,将客户拉进微信群,向客户推荐导师的微信名片。话务员根据自己拉进诈骗群的人数、成功添加“导师”微信好友的客户数量赚取提成。钟某等59名被告人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境外诈骗集团返还的赃款提成的方式或者以获得本案犯罪团伙内部所谓的“工资”“提成”的方式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境外诈骗集团虽未被抓获,但现有6名被害人报案,被骗资金高达人民币110余万元,本案59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他58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幅度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近年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六稳六保”的大背景下,发生了各类打着股票投资旗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突出、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的办理反映出基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精神,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本案犯罪团伙的首犯钟某等4人在本案诈骗团伙中的地位更高,参与时间更长,主观恶性更深,非法获利更多,对4人量刑显著高于其他被告人。而鉴于卢某等9名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主动到公安机关担任电信诈骗防范宣传志愿者,为被害人所在区域居民拨打电话27000余次作防电信诈骗电话宣传,将一些常见的诈骗套路耐心地讲解给辖区居民,使辖区电信诈骗案件得到有效控制,明显减少辖区居民经济财产损失。法院对上述9名被告人酌情给予从宽处罚,实现了努力用最低刑罚成本争取最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案例2:宫某某等47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宫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建立美高梅赌博网站,在吉林省长春市等地发展被告人任某、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莊某某、姚某某、马某等人作为下级代理,通过经营多种赌博方式,利用网络赌博网站接受玩家投注,按比例抽取玩家所输金额,从中获利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赌资约人民币470余万元。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开设赌场犯罪,该类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集团化特点突出,该类犯罪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新型开设赌场犯罪中,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相关的软件、平台研发,赌场、代理与赌客之间的勾连,赌场的宣传、推广,实施赌博活动以及赌博后的赌资结算等环节分割开,由不同人员分工合作,利用不同途径进行赌博活动,给参赌人员造成直接重大财产损失,还极容易滋生其他社会风险。通过该案办理,警示社会公众自觉远离赌博,不论线上还是线下,幻想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终将梦碎,只会越陷越深,直至人生黯淡,更有甚者家破人亡。
案例3:郭某某走私弹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9月被所在单位派往美国工作。2020年2月至8月间,郭某某在美国新墨西哥州阿尔布开克市购买子弹共计290发及若干枪支组件,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子弹及枪支组件邮寄或者携带到中国境内。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吉林省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被抓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弹药罪对郭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国工作、学习、旅游的情况越来越多。伴随着出国机会增多,代购商品或携带违禁品回国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情节较轻的,比如代购或携带超出规定的商品入境,会受到行政处罚;携带或邮寄违禁品,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犯罪,会受到刑事追究。本案被告人郭某某,作为一名教师,在公派出国时,因个人兴趣爱好,在国外购买枪支(散件)子弹,向国内邮寄,最终被海关查获,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子弹超过250发,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郭某凯怀着侥幸心理,向国内邮寄手枪子弹290发,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教训惨痛,应当引以为戒。
案例4:被告人谈某、李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谈某,原系吉林省公主岭市发改局农业科科长,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公主岭市怀德镇四道岗村村书记王某某为申请修路的扶贫资金找到谈某,让其以假贫困村名义申报怀德镇改建三道岗至四道岗村级道路项目,此项目报省发改委后,获批人民币64万元以工代赈修路资金,资金拨付后王某某为感谢谈某,于2011年5、6月份送给谈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书记吕某某(已判刑)的请求下,为王家窑村申报并获批2012年该村推进扶贫项目之后向吕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10万元。2012年秋,吕某某按照被告人谈某的要求,将人民币5万元贿赂款送到被告人谈某家楼下,由李某某下楼取走。2012年公主岭市怀德镇四道岗村村书记王某某为申请抗旱井项目,又找到谈某为其争取了20眼抗旱井和10个过水桥涵,事后王某某为感谢谈某送给谈某人民币1万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谈某和李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谈某、李某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二人均是“零口供”,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定案十分关键。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但是通过项目审批表、现金支票、记账凭证、银行取款存根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的链条,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当前受贿犯罪的隐蔽性日益增强,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拒不供认的情况较为常见,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通过审查请托人或行贿人证言、请托事项经办人证言、特定关系人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审查证明请托人所送财物来源的书证、证明受贿事实发生的书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到财物及对财物进行处理、使用的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书证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严厉打击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避免出现“漏网之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既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又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领导干部应当引以为戒,坚持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
案例5:张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7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曲马多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多次从境外购买,采用寄递方式,走私进境曲马多。张某还通过网络渠道多次向他人贩卖、寄递曲马多。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曲马多红色片剂、白色片剂中,均检出曲马多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曲马多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曲马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妨害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国家一贯坚持的禁毒工作方针。曲马多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管控药品,其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用药过量会产生意识紊乱、昏迷、全身性癫痫发作、心动过速、呼吸抑制等症状,它对人体的作用类似于吗啡和海洛因,于是成了一些瘾君子的替代毒品。我国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多次从境外购买,采用寄递方法走私进境后,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销售,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案例6: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将位于吉林省洮南市某处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水稻。经鉴定:王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2195公顷(合18.2925亩),原有植被已被严重破坏。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耕还林,被破坏植被现已恢复原状。据此,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在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及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破坏林地资源,将危及生态环境安全,不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应对林地资源予以重点保护。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林地保护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保护林地资源,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王某某判处罚金刑,更能实现教育警示目的。
案例7:邹某袭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2日22时许,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安镇中队民警在农安镇农机胡同设卡检查酒后驾驶车辆时,被告人邹某酒后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农机胡同中段,民警挥手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邹某拒不停车,强行开车撞击车内有民警的两辆检查警车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多次与警车和停在道边的两辆车辆发生刮碰,导致执行检查车辆的辅警于某受伤。经鉴定:三辆受损警车维修费用人民币41187.54元;王某某的东方小霸王轻型栏板货车维修费人民币23814.05元;张某的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车维修费人民币2551.72元;于某体表擦伤评定为轻微伤、左膝关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右膝关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邹某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袭警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旨在加大保护人民警察执法秩序的力度。本案被告人酒后驾车本系违法,为了逃避警察检查,驾车袭击警察,不仅严重破坏了警察执法秩序,同时也造成警察受伤、他人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吉林省首起适用袭警罪加重法定刑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职责使命,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公民守法应尽的义务。当遇到人民警察执法办案时,公民须尊重法律权威和国家执法权,积极配合其工作,不能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拒执法,甚至袭击警察,否则就要承受刑事制裁的严重后果。
案例8:钱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在吉林省辽源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吉林省龙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行政经理邵某某、业务经理任某某、东方广场分店经理李某某、原业务经理于某和公司数名业务员,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吸收存款金融类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高额利息为回报(月利息为1.2%至1.6%),制作大批量公司宣传单、宣传册和荣誉牌匾等宣传物品,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大肆虚假宣传。其宣传称在外省有实体经营的公馆,豪车、游艇租赁,养生养老绿色产业园、火锅连锁等,经查实均为虚假宣传。同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按照投资额比例给其经营的钱多多超市储值卡,不定期给红包、礼品、旅游等物品,并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存款抽奖得冰箱、彩电的方式吸引参与人存款。每月固定19日、20日返还利息,并与投资参与人约定随存随取。其中公司经理和业务员按照自己吸收公众投资款的百分比挣取提成并有固定工资。据此,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社会上所称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前社会上出现许多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宣称给予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等不正当的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手段花样翻新,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违法者不要逾越法律红线,提示民众投资需谨慎,否则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