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检工作的通知
吉建房〔2020〕31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认真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
(一)以估价作业期结束时间为节点,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二)重点抽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报告、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房地产课税报告。
(三)抽检报告要求工作底稿与报告内容对应,独立装订,主要包括公司执照、资质、权属证明及委托方资料,技术路线、搜集的案例、现地查看记录或调查表、照片、影像资料等。
二、抽检范围
(一)在我省执业,备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
(二)2020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参加报告抽检。
三、抽检程序
(一)参评报告从各估价机构上报的评估报告电子文本中随机抽取,进行技术处理后,由专家采取交叉检查、集中复核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业务委托部门,同时记入信用档案;
(三)报告抽检情况及问题反馈至机构,进行整改落实。
四、抽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
五、抽检要求
(一)各机构于10月31日前,将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电子版,按照年、月报告编号等整理好后(具体式样见附件),以光盘形式或U盘报送至省厅。
(二)机构报送的电子版报告要信息齐全、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报告内容与出具的报告一致,工作底稿完整。
(三)本次抽检工作不收取费用。
(四)抽检结果将作为备案审核及信用档案管理依据。
附件:电子版报告报送式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电子版报告报送式样
XX机构电子版报告光盘
一、目录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具报告共计:X份
(Excel格式,按年、月及报告编号顺序进行填报)
序号 | 估价项目名称 | 估价报告编号 | 委托人 | 估价目的 | 估价时点 | 评估总价值 | 估价作业期开始时间 | 估价作业期结束时间 | 估价对象土地面积 | 估价对象建筑面积 | 签字估价师1 | 签字估价师2 | 备注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电子版报告
按照“目录”顺序,将每一份完整的电子版估价报告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文档名称为该估价报告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