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三个文件力争202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13.06.2016  04:04

  为了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的目标,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力求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力争202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多文件出台推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通过8个方面24条细则,提出了下一步空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机动车污染治理,《计划》中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13万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提前报废经济补偿政策计划。此外,在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基础上,《计划》提出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碳硫化步伐,到2017年底,我省将全面供应符合国V(国5)标准的车用油和柴油。 

  “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成果,根据各行业、各领域和各类污染因子贡献率,出台了《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化、细化和实化。” 吉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协同解决中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问题;出台《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针对重污染天气,通过预警研判,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三个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据介绍,在确定三个文件的工作目标时,吉林省环保厅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差异化工作目标。例如,清洁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目标是2020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根据长吉平三市的主要特点,专项行动又进一步细化了三市的目标,力争到2017年底,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分别比2015年增加3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分别比2015年减少8天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管控意见提出的目标则是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长春市、吉林市和四平市3个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3-5天,其他地级城市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2-3天,到“十三五”末期,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在预警期内,通过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力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问题  

  行动计划和专项行动针对制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提出了大气污染重点工作任务和防治措施,并明确了每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节点,加强大气污染相关领域的监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而管控意见是为了进一步落实行动计划中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的要求,提出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监管、制定实施洁净煤替代方案、强化扬尘管控、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倡导绿色出行、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加大油气治理力度、强化生活污染源管控、加强气象干预等10项应急管控措施,力争有效减缓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 

   鼓励和支持私家车“双燃料”改造  

  三个文件中提到,我省将加快推广风电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清理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铁合金、水泥、化工等工业企业,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规模小的工业企业,按期予以关停淘汰,推动企业“退城入园”。 

  加快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治理,突出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建立以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体系。 

  建立清洁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查处劣质煤在本地区的销售和使用等措施,促使劣质煤炭全部退出我省市场。全部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 

  研究制定提前报废经济补偿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对运行时间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公交、出租车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实施油改气、油改电,鼓励和支持私家车“双燃料”改造。 

  “长春、吉林这样的大型城市汽车尾气的排放占整个空气中的污染负荷已经达到了15%到20%。目前,吉林省用的是国Ⅳ的柴油和汽油,明年年初已经按照国家的要求全面供应国Ⅴ的柴油汽油,会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排放量。” 吉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禁行、建筑工地停止施工、主要街路洒水抑尘等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据介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州)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三个文件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供热企业洁净煤及清洁能源替代、电采暖供热、秸秆机收捡拾打捆、“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等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每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 

  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方政府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将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部门加强对行业工作指导  

  各部门按照本行业部门职责,对照本计划的目标要求,指导、帮助、支持和督促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服务,破解工作难题。各级环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大气污染防治,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导实施秸秆禁烧监管、秸秆机收捡拾打捆、“无烟区”建设等工作措施;各级发改部门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各级工信部门指导落实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减排及错峰生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实施“黄标车”淘汰、机动车路检、制定落实限行、禁行政策等工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住建部门指导落实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扬尘控制、油烟整治等工作措施;各级农业部门配合实施秸秆禁烧监管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措施;各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指导落实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等工作措施;各级能源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 

  街道(乡镇)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单元。县(市、区)要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把所有企业、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全部纳入网格管理。健全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建立乡镇(街道)环保所,设立专兼结合的生态环境监督员,具体负责对大气污染源开展巡查,协调处理环境信访问题。 

   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证排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使用低耗高效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为确保三个文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做到大气污染治理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还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