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协发布2014年吉林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0.03.2015  14:06

  逛商场没买东西 摔伤也应获赔

  4S店维修遭遇“偷工减料”;“100%羊驼绒”保暖裤内含其他成分;商家虚假宣传,赠品“缩水”……昨日,吉林省消协发布“2014年吉林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侵权案例,或许能为我们提个醒儿。

  案例一:

  维修服务偷工减料,4S店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14年,吴先生将汽车送到长春市某4S店维修,并将故障部件进行更换,之后发现发电机、水箱风扇等价值9000元左右的零件没有更换却收取了费用,致使车辆的故障并未彻底排除。4S店认为该事件属于技师个人责任,单位不应负赔偿责任。

  【评析】 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4S店技师未对故障部件进行更换,且私藏待更换备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欺诈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4S店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瑕疵,因此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案例二:

  商品标注与实物不符,消费者可要求3倍赔偿

  【案例】 2014年11月28日,消费者刘先生购买了双层保暖女裤一条。在改制裤腿时发现,里边的填充物为化纤物,与合格证上标注的100%羊驼绒不符。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该商场按照规定,赔偿刘先生价款的三倍,804元。

  案例三:

  微信购物不满意,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案例】 2014年,王女士通过微信购买了一款男士牛皮编织手提包。到货后发现,实物与商家提供的照片有差异,要求退货,但商家只同意换货,不同意退货。

  【评析】 “微信”购物是网络购物形式之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案例四:

  消费者有安全权,逛商场没买东西摔伤也应赔

  【案例】 2014年辽源市张女士在某综合商场内滑倒摔伤,要求该商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商场以张女士在商场并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使张女士没购物,商场也要对其在经营场所发生的意外承担责任。商场是提供商品服务的公共场所,应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危害发生。

  案例五:

  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无理由退货

  【案例】 2013年12月23日,宋先生在媒体看到某品牌阿胶固元膏广告,宣传能治疗头部疾病、慢性疾病、补血养气,因此买了9套。但在食用几盒后并未发现效果,要求退货,商家称阿胶已被打开,不予退货。

  【评析】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充分、全面的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案例六:

  促销欺诈,消费者获得万元赔偿

  【案例】 2014年3月30日,消费者巩先生看到某通讯商店发放的宣传——“预存话费3666元获赠32寸液晶电视、14寸笔记本电脑、5寸智能手机、3G手机卡一张”,立即预存了3666元话费。过后发现,14寸宏基牌笔记本未标注3C认证,登陆宏基官方网站输入验证码查询发现验证码错误;且32寸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尺寸缩水。

  【评析】 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承认错误,停止宣传活动,并同意按照商品价款3倍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11000元,返还预存款 3666元。

  案例七:

  该交房不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013年3月10日,林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住宅楼,同年10月25日又向该公司售楼处交纳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水表费、 电表费共计4190元,但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收到商品房。

  【评析】 本案中,开发公司的合同违约事实清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吉省价收 [2012]179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记者 张雅静)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