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6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6年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取水户:
自2011年5月1日《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陆续开展了取水许可清理工作,并按照“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逐渐规范了取水许可审批行为,严格了取水许可管理。目前,仍存在取水单位取水许可证过期未延续仍继续取水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开展省水利厅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届满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对象
截至2016年6月,省水利厅发放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要延续的和已经过期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
二、受理程序
(一)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效期届满45 日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于审批权限发生调整的取水项目,省水利厅将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审批机关移交延续取水申请。
(二)持有取水许可证已经过期且需要继续取水的。一般情况下,按照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程序办理。对于一直参照有效取水许可证管理的取水户,为了简化程序,按照延续取水许可程序开展换证工作。
三、需要提交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附件1)一式3份及电子版。
(二)延续取水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提纲及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四)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确认的近5年的实际计量取用水量和缴纳的水资源费或水费记录凭证。取水许可证已经过期的,需要提供取水许可证过期前5年至今的实际用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四、组织审核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取水户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批意见。
(二)省水利厅将组织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延续取水申请符合区域水资源管理要求、产业政策、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原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省水利厅将简化审批程序,按照核定的许可水量不超过现行行业用水定额原则,填写延续取水评估表(见附件3),核定延续取水申请水量,核发取水许可证;对于用水定额明显高于现行行业用水或近三年来产品、规模、工艺等有明显变化的,结合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水利厅出具延续取水申请评估审查意见。按照核准的拟许可水量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负责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处理办法
对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分别按照以下办法予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行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不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
3.取水地点、水源、用途、退水等取水标的发生变化未按《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
4.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且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取水单位或个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
5.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要求违法取水的;
6.不能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
7.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执行取用水计划的;
8.倒闭、关停企业以及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
9.取水许可证到期无故未延续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核减申请延续许可水量。
1.超定额用水或超计划用水的;
2.无故拖延或不能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
3.区域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超过国家批准的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
4.实际用水量远小于原取水许可水量的;
5.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
6.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7.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形
1.对于不符合国家新发布的产业政策但正在按要求整改运行的取水工程或设施,省水利厅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定额,做出调整取水水源、核减取水许可水量、调整取水许可期限、限期停止取水的决定。
2.对于取水存在争议或者诉讼的,在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再行受理延续取水申请。
3.未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项目,应在申请延续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
六、具体要求
(一)请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取水户,尽快办理取水许可延续工作,并将省水利厅发证的取水户统计表(见附件4)于2016年5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并通知相关取水户按照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工作。
(二)请申请延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将有关申请材料于2016年6月1日前报省水利厅,未按要求进行延续取水申请换发新证的,将视为无效取水许可证,省水利厅将予以注销。违反有关规定的,省水利厅将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申请延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报送书面材料时请同时提供电子版成果(光盘刻录)。
(五)各地取水许可证延续工作可参照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节水处 张军保 0431-8499406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长春市卫星路3726号
邮政编码:130033
附件:1.延续取水申请书
2.延续取水评估报告提纲及技术要求
3.延续取水评估表
4.吉林省水利厅发证取水户统计表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