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买的车库咋出来个新主人
■报料人:
长春市民张女士 ■核实对象:
车库第一购买人许女士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富异锐
2008年,长春市民张女士购得一个车库,一直使用至今。最近,物业称车库是他们,而且还强行收回,又换大门,又断了电。市民从别人手中购买 手续很齐全
张女士的车库位于长春市抚松路富春花园小区乙栋,几年前小区叫金色家园小区。2008年,她在这里买了房子,从别人手里买了一个车库,位于小区2栋楼(现富春花园小区乙栋)下,一排共12个车库,从西面数第8个就是她当初买的。
前些日子,她发现车库大门被换掉了。于是找到小区物业———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一位姜姓负责人表示,这个车库属于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而且还拿出了一份法院的裁定书。
张女士说,这个车库是2008年购买的,卖家是许女士。当时还叫金色家园,开发商是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公司,但小区仅建一半便停工了。2004年,许女士拍卖获得。2008年,许女士将这个车库卖给了张女士,但车库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许女士提供了一切手续,包括拍卖书、拍卖行的几次降价报告、报纸上刊发的拍卖公告、车库的图纸及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上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长春市抚松路19号金色家园小区2栋(现富春花园小区乙栋)的6号车库归竞买人许女士所有。有了这些手续,张女士才放心购买,买后还与许女士签了购买合同,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她觉得手续很齐全,也很合法。
记者也联系到了许女士。她说,当初小区没建完,属于烂尾工程,房地部门也没这个小区的备案,因为没竣工,所以一直未能办理车库的过户手续。物业自己也有合法手续
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富异锐认为,张女士的手续是无效的。
富异锐说,2005年,法院对整个金色家园进行了查封。2006年,他也是以拍卖的方式购得了金色家园的整体在建工程项目,当时,法院也发出拍卖公告,他通过竞拍购得的是金色家园的整体项目,既然是整体项目自然要包括这个车库。
为明确这个整体项目,2010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还下发了一个补充说明,说明中说:竞买人“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依法通过竞买获得:由该案被执行人“长春市金昆房地产公司”开发但未建设完工的,位于朝阳区抚松路南“金色家园”小区(在建工程项目)。其中包括:甲、乙座房屋建筑物、地下停车场、建筑附着物及为小区配套且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
富异锐认为,当初虽然许女士早在一年前就已经拍得6号车库,但她未及时进行过户手续办理,第二年法院发出金色家园整体项目的拍卖公告,她也没进行诉讼请求,那么这个车库就已不是她的了。所以车库应该归他们公司所有,而并不属于张女士。律师说法车库的所有权应归属原房主
长春朗业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的观点是,这个车库的所有权还是该归属原房主,也就是许女士。朱律师举例说,假设A是小区原来的开发商,A在开发时,已将小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出售,而出售了一半后,无力经营,便由另一个开发商B接手。B接手的不光是A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也包括之前的出售事项,就是说,已经出售的合法房屋不能因为换了房地产开发商就变成了无效的,仍然要承认这个已出售出去的部分。
许女士拍卖所得的这个车库,就属于原来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出售出去的,不能因为B开发商来了,就变成无效的了,而且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的裁定书并没有明确表述张女士的车库问题。
至于B开发商所说的未取得产权证,在《物权法》中也有规定,虽然房屋的所有权按照谁取得房产证来确定,但不包括几种情况,比如继承、法院裁定等,许女士就属于经过了法院裁定,所以即使未办理过户,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诉讼时效,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债权纠纷的诉讼请求是长期的,所以车库目前所有权人是许女士。张女士购买了车库,虽没所有权,但有使用权,她要做的是尽快办理车库的过户手续。
本报记者 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