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出台2015年《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3.11.2015  15:48
  太湖县政府近日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乡镇政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监管工作;县规划、住建、公安、林业、供电、供水、交通、水利、旅游、环保、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村(居)委员会负责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查。   该《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其使用面积、申请宅基地人口、报批程序均需符合用地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确保安全和依法审批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