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22.03.2018  17:22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彻底扭转“重主体轻配套、重地上轻地下”的观念,保障地下管线工程有序建设,21日,长春市下发了《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长春市建委、长春市公用局和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因城市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

  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影响交通横断挖掘路面的复原工程应当安排在夜间施工,5时开放交通。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在24小时内恢复完毕,暂时无法恢复的,需用钢板覆盖;其他道路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日内恢复完成,挖掘超过100平方米的,应当尽快复原,一时无法复原的,应当采用相应临时措施(如钢板覆盖),保证路面畅通。

  路面恢复施工时,应当遵守道路施工相关技术规程。严禁雨天进行沥青混凝土施工。冬季修补掘路面层,可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可在气温转暖后再做二次修复。

  对于违反《办法》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要按照相关法规,严管重罚。

(记者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