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出售免营业税

14.09.201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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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住房消费,加快消化商品房存量,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更好地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度

  全面梳理现有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加快征收补偿和回迁房建设进度。各地政府批准实施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有明确的改造时间、改造标准、企业准入条件等要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待售商品住房销售时间超过24个月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或少建保障性住房。鼓励各地政府通过回购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作为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回购时优先选择现房房源;对于选择现房有困难、无法满足购买需求的,回购房源可以扩大至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当年可以建成入住的商品住房。按照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并重的原则,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对使用补偿资金继续购房的,比照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货币化安置后不再购房的,按照原有补偿标准执行。

   二、鼓励合理购房贷款需求

  对于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相关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各地政府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个人购房贷款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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