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提高低保标准:城镇低保620人/月,农村低保4920人/年

12.08.2017  18:52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7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春市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暖流计划”(2017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我市拟于8月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20元。

2、双阳区、九台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00元;

3、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提高到4920元。

4、双阳区、九台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3650元。

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市财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切实发挥了城乡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本次提标惠及近10万城乡困难群众,新增财政资金投入近8000万元,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将得到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