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二季度欠税公告

26.03.2015  14: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的规定,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现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 号)规定的公告办法、内容、范围,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公告如下( 公告的欠税企业名单见附件) 。望被公告纳税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 日内主动解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附件:2014 年二季度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企业名单(200 万元以上)           2014 年7 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