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目前,我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19万辆。而当这一“数字”变身成“机动车”出现在马路上时,便演变成了很多城市都正在面临的“堵车病”。每个人都不想把时间浪费在路上,根治“堵车病”,其实不仅靠城市的再规划建设,马路上的交通秩序规范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2017年1月1日,我市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不仅明确了“替代扣分”以及“买分卖分”等行为为违法行为,规定了对私设地桩地锁和占用涂改停车泊位等影响道路通行等处理条款,还进一步规范了行车和停车秩序,对左转弯待转、路口净空、公交车和出租车规范停车等做出强制性规定,允许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关键词:立法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立法 更接地气
立法,在很多人眼中是一件“高大上”的事情,其实,每一部法律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都是想民之所想,应民之所需。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的高速增长、高密度聚集、高频率使用,“堵车”成了城区内的“家常便饭”,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和孩子上学放学时间,更是堵上加堵。如何破解“堵车”难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有效的途径之一。为此,最接地气的立法《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之所以说《条例》是最接地气的立法,是因为这里面的每一条都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对上位法的细化。今年年初以来,我市开展了‘全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中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为把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巩固下来,进而形成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以解决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实问题,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市交警支队栾庆文处长介绍,制定《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同时还借鉴了杭州、西安、合肥等城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曾分别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并征求了省公安厅、市政协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该《条例》已经2016年12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职责
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分工细致
多年来,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却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针对问题,总结经验,《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组织领导和相关工作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责任,细化了城建、环卫、运输、教育、安监、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履行的相关管理责任。城市交通管理终于不再是交通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同作战,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力。
其中,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妨碍道路通行的占道物品;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生产加工等行为依法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维修养护道路、改造交通节点,完善路网结构,优化道路通行条件,制定停车场(库)建设规划,指导规范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清理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公路班线客运车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等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和工作措施,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将校园周边上下学期间的交通秩序状况和学生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综合评定。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