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气象局联合发文:京津冀6市统一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部会同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函,要求从现在起到3月31日,京津冀地级及以上城市试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其中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沧州率先实施。
2015年入冬以来,京津冀区域经历了三次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过程,各地在应对过程中,暴露出污染程度大致相同但预警级别却不同的现象,影响了应对效果和区域联防联动。
根据统一预警分级标准,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大于300的情况时,启动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启动红色预警。
当预测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地根据环保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预报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为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各地按重污染天气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并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同时加强预警信息报送。
试行期间,发布橙色、黄色、蓝色预警时,各地仍启动现行预案对应的二、三、四级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时,对于中小学学校停课的措施由各地酌情实施,其他措施仍按现行预案一级响应措施执行。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同步实施相应级别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影响公众出行和生活的措施,明确具体实施时间。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规定,严肃处理、严格问责。
试行结束后,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将扩大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地要按照污染物减排底线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全面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水平。
附:
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2015年入冬以来我国气温偏高、降雨偏少,特别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多发,多次出现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2016年1月4日张高丽副总理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京津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现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行动统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经征求意见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从目前至2016年3月31日,京津冀地级及以上城市按下列预警分级标准试行,北京、天津、唐山、保定、廊坊、沧州应率先实施。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各地要按照以上标准,依法尽快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分级标准,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提示信息,原则上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当预测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地根据环境保护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预报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地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应明确预警解除时间,按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三、适当调整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统一预警分级标准试行期间,发布橙色、黄色、蓝色不同等级预警信息时,应当启动现行预案中所确定的Ⅱ、Ⅲ、Ⅳ级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时,采取中小学学校停课的措施建议由各地酌情实施,其他响应措施仍按现行预案的I级响应措施执行。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响应,发布预警时同步实施相应级别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影响公众出行和生活的健康防护、建议性应急措施,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时间。
四、加强预警信息报送
所辖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1小时内,由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报告的同时,将有关预警信息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要认真落实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严格强化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规定,严肃处理、严格问责。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局)、气象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责任编辑: 环保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