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五一”起实施

21.04.2015  13:54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我市出台《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于2014年10月3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及康复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规定》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六周岁以上家庭贫困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分别给予全额补贴和适当救助。并规定了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的内容。

   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和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和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

  另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教育主管部门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当采取送教上门、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普通教育机构应当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同等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以外附加限制条件。

   符合条件的残疾家庭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等优惠措施。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和盲人,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予以保障。需要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优先予以安排。将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范围,落实救助措施,提高补助标准。

   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市、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社会用人单位、政府公益性岗位、社区服务点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以及对自主择业、创业的残疾人给予资金或设备扶持,以此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和鼓励、扶持其自主创业。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但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进入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主要交通道路路口应当逐步配置语音提示通行信号装置。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加强社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人可优惠或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轻轨等

  《规定》要求,残疾人持专用乘车卡可以优惠或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对取得C5驾驶证的残疾人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出行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占用。(记者: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