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市场准入等两项准入管理的通知
26.10.2015 17:30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吉建管〔2015〕4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2010年以来,我厅为加强沥青混凝土和“暖房子”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监管的通知》(吉建管〔2010〕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1〕22号)文件,实行了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市场准入、供热计量及热网平衡施工准入管理。按照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进一步减政放权的需要,经省厅研究决定,取消以上两类准入资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政道路施工中的沥青混凝土供应,不再要求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施工中的供热计量及热网平衡施工准入和技术人员岗位管理要求,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承担供热计量及热网平衡工程的施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监管的通知》(吉建管〔2010〕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1〕22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3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6.10.201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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