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公布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市工商局公布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2015-03-09 06:49 来源: 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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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富沛海)8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假维权十大案例”,希望消费者能从中学到更多的维权知识、学会理性消费。
案例一:返修电器变身“打折品”
2014年7月7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涉嫌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查,自2014年1月起,当事人把给消费者更换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电视机维修后,在长春部分卖场搞活动期间,以清理库存名义打折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返修机32台,销售额152201元。市工商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二:销售假“名牌”罚款10万元
2014年3月27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我市某批发市场经营者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带有“teenie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授权公司专职工作人员鉴定,认定为假冒商品,侵犯了“teenie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这批服装已售出342件,经计算,非法经营额合计为9.9万元。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依法没收尚未售出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235元床垫竟然宣称价值12800元
201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发现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在吉林经济广播电台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中,宣称可免费领取到价值12800元的“庵石细胞活化床垫”等内容。执法人员到床垫厂家进行调查取证,证实该床垫价值为235元,该公司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执法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四:安装机顶盒乱收费
2014年2月14日,长春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过程中存在乱收费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2011年8月16日通过该公司营业厅led屏对外发出通知,对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的客户收取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每台290元。但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时,公司要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一台第一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其它终端所需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当事人行为属滥收费。从案发至市工商局立案,当事人共销售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866台,获违法所得251140元。
案例五:非定量检查被收定量费用
2014年6月12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月起,其检验乙肝两对半的项目检测中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e抗体和核心抗体只能作出非定量检验,但向患者提供的检测项目中却按定量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定量检测收取40元,非定量检测收取5元,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多收取了检测费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违反规定向患者收取33999元。
案例六:免费服务却被收费
2014年2月21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卖场购买一台某品牌的数字一体电视时,要求缴纳300元的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但其购买后发现凭证上注明“赠送开通2011一体机套餐c节目包及爱迪德智能卡一张”。经查,当事人前后三次得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共计8000(台)套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此凭证可使消费者不需要购买机顶盒即直接办理入网收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免费将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提供给消费者。但当事人向需要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的消费者收取每套300元的费用(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票据)。到案发时共计销售319套,合计金额95700元。
案例七:某润滑油商家多重违法
2014年4月15日,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长春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加工润滑油,且加工的润滑油品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产品销量,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授权,从网上购买标有其公司字样的产品包装物及标识,从事润滑油生产加工、销售,经营额达447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厂址产品获利50000元,货值为5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厂址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欺诈消费者
2014年3月31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该公司在购房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代收代缴的名义,向客户违法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而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抵押手续费不得收取;自2002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自2010年8月1日起,网络服务收费对象为入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2年8月起,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向该小区购房客户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合计为607736元。
案例九:某医院网站涉嫌虚假宣传
2014年4月2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当事人在其网站上以置顶、滑动图片等方式,突出宣传该医院是:“中国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康复基地”、“格林巴利康复汤,填补医学空白、全国首创神经修复再生疗法,国内第一个真正实现终结脊髓炎顽固反复发作的特效中药”等内容。经多方证实,该院的宣传均不属实,当事人均没有书面证据能予以证明。
案例十:以次充好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货车
2014年8月5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质量不合格载货汽车行为。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末,从某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购进了不同型号的36辆载货汽车进行销售。上述车辆的《车辆合格证》上均注明为国iv排放标准汽车。经有关机构鉴定,上述36辆汽车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iv标准要求。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3辆载货汽车,销售金额共计16.78万元,共获利润3.09万元,未售出的33辆载货汽车货值金额共计140.67万元。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出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