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县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的通知

15.12.2016  18:35

吉薪联发〔2016〕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决定在全省建立市县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

三、工作实施

(一)警示内容

因市、县两级政府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出现以下情形,将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警示。

1.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重大涉稳隐患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群体性事件多、出现恶性突发事件等情况;

3.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置不当造成进京“非访”或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情况;

4.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未按时报送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情况,存在材料失实,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6.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况。

(二)警示流程

1.对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巡视、暗访、督察、专项整治等行动中发现的农民工待遇保障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进行分类审核,提出需要警示的内容清单,向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工作建议函。

2.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已经建议整改的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问题进行跟踪督导。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向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下发警示函。

3.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已经警示的农民工待遇保障问题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提请省政府约谈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4.对媒体披露,影响较大的舆情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直接警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将市县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作为落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手段。对于农民工待遇保障问题和侵害农民工待遇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对应建立健全工作警示常态制度,及时警示下级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警示情况。对于警示的农民工待遇保障问题,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要立即整改,限期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整改报告。对于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