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出台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规定 最高可获30万元

17.06.2015  10:52
截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6日讯(记者 张晶雪)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获悉,吉林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吉林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扶持项目、奖励政策做出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扶持对象包括全市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和乡村旅游等旅游经营企业。

  《规定》提出,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度假区或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的景区;首次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首次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首次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或全省20强的旅行社;首次评为5A级、4A级的旅行社;首次评为省级5A级、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以下为《规定》全文。

   吉林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吉林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保扶持鼓励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推荐、评审、兑现扶持政策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对象

  第四条 扶持项目主要包括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消费培育、旅游商品研发和旅游就业安置四个方面。

  第五条 扶持对象包括全市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和乡村旅游等旅游经营企业。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