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放宽一次性购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9.08.2015  09:52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为缓解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我市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有所放宽: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意味着在5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说,只有下月起至年末期间放宽提取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2年)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记者  陈琼)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