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法推行司法责任制促办案质效提升

02.08.2016  05:06

   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市中法推行司法责任制促办案质效提升

  本报记者 周 源

  “今年上半年,民五庭法官平均结案100件以上,与往年相比,结案数量大幅增加。”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太云在谈到实施司法责任制的变化时表示,法官责权得到进一步明确,办案质量和效率都迈上了新台阶。

  陈太云的感受也是市中法众多法官的共同感受。去年以来,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和最高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市中法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审判主体职能、行权方式和责任落实,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今年7月,市中法修订和完善了审判管理相关制度,努力确保审判管理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适应改革需要。

  “作为审理者,我们就是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亲历人。现在,庭审内容更加全面,庭审程序更加规范,裁判文书的论理更加充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也有了明显改善。事实证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更符合司法认识规律。”陈太云说。

  记者了解到,此前,疑难案件或需要发回改判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需向庭里、主管院长层层汇报,降低了审判效率,也弱化了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现在,案件基本上由合议庭决断,即使遇到疑难案件,庭内法官会议、院内法官会议也只是提供参考意见,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手中。

  据市中法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芳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以来,合议庭累计办案8490件,法官人均结案量同比增长22%;审委会讨论案件210件,同比下降30%。

  一本厚厚的《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市中法每位法官案头必备的文件。记者注意到,从审判流程管理到执行流程管理,从审判权责管理到审判质量管理,《细则》中都有详细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李芳介绍,市中法将院(庭)长权力严格限定在程序事项批准、宏观指导、裁判文书把关、主持法官会议以及排除不当干扰等方面,实行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附卷制度,实现了审判权与监督权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实行“谁审理、谁签署”“谁签署、谁负责”,原则上院(庭)长不得签发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

  赋予法官权力的同时,需要相应的问责机制及时跟进。为确保审判权责统一,市中法将全部案件特别是上级发改、群众信访等问题案件一一纳入评查程序,使案件质效评价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每一名法官;实施平等双向评查,对发改案件赋予下级法院异议权,提升发改案件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与责任追究的正当性;健全错案追责机制,按照司法过错大小、过错类型进行不同程度的问责,确保“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