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04.06.2018  01:44

 

 

 

 

 

 

 

吉建安〔2018〕51号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8〕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研究,周密部署

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自查范围、检查及整改标准。

二、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开展自查

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梳理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督导整改落实,并建立隐患排查台帐。

三、充分准备,迎接检查

请你委做好7月至10月国家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月份将在你委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你委将联络员名单于6月5日前报省厅安全处。并按《通知》要求,于6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厅安全处。

联 系 人:姜  英      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8275258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