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受了伤找到施工单位赔 不赔?不行!

20.05.2015  20:01

进入五月以后,大大小小的工地陆续开始了今年的施工。不过,天天在工地里和钢筋水泥打交道,哪怕自己再小心,也难免会有受伤的情况。这不,在某工地工作的王先生,在工作时被地下车库上方滚落的混凝土石块砸伤。不过,他在治疗过程中找到施工单位要求索赔,施工单位却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向仲裁委寻求仲裁。

 

来龙去脉: 到底和谁构成劳动关系

 

经了解,王先生来到该工地工作时,并非直接与该工地施工单位沟通,而是与自然人黄某进行接洽,来到工地工作。那么黄某又是谁呢?原来,该工地的施工单位将该工程施工模板支架木方、钢管拆除等后续工作发包给自然人黄某,由黄某负责模板支架木方、钢管拆除等工作。黄某招用了王先生,从事模板支架木方、钢管拆除等工作。某日,王先生在地下车库门口外侧工作时,被地下车库上方滚落的混凝土石块砸伤,施工单位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此后,王先生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以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承包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不同意继续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向仲裁委寻求仲裁。经调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认为王先生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三方之间究竟是何关系

 

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韩景峰认为,这个案例中,施工单位、黄某与王先生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理清案例的关键。接下来,韩景峰为大家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关于黄某与施工单位的关系。黄某本不是该施工单位的职工,2013年11月,黄某承包了该施工单位的施工后续收尾工作,黄某与该施工单位有口头协议,双方均无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黄某承包该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收尾工作,符合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故黄某与该施工单位构成经济合同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