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发布条款评审意见 五大条款涉侵权
21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了对有关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评审意见,指出人们日常消费中常见的五大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店堂告示免除商家应尽责任,内容无效
条款: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最终解释权。
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售出商品不退不换属商家侵权
条款:本店售出商品一律不退不换。
解读:根据《消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自身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商业预付卡过期仍有余额
发卡人应提供换卡服务
条款:商业预付卡过期无效。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本条款排除了持有超过了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的消费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限制自主选择权
条款:禁止自带酒水。
解读:《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到餐饮企业就餐,有权购买或不购买该企业的酒水。本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包间设定最低消费属强制交易
条款:包间最低消费××元。
解读:《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企业规定“包间最低消费”,是强制交易行为,属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