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男工伤致残难要钱 法律增援获赔偿

30.07.2015  10:48

 本欲来延打工赚钱养家,谁料却不幸在工作中遭遇了意外。吉林市永吉人王某在延边某经贸公司车间工作时,身体不慎被玻璃割伤,造成了八级伤残。公司法人虽然承认他是工伤,却一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肯赔付。日前,在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某终于在2年后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金。

自2008年起,王某便在延边某经贸公司工作。2013年8月21日8时许,王某在车间干活时,不慎被车间的玻璃割伤,身体多处受伤,经延边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不管我了。”王某说,经过鉴定,他属于工伤范畴,工作时也签订了相关用工合同,公司对这一事实也承认,但是公司一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肯赔付工伤赔偿金及剩余医疗费。他多次找公司法人代表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却始终没有结果。他说,一家老小还指望他养家糊口,可如今受伤后不能工作,又未得到分文赔偿。

无奈之下,王某求助于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即受理了王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经调查了解,经贸公司2011年4月已被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系非法用工。王某的律师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即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向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经贸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赔偿金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95251.48元。

随后,延吉市仲裁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经贸公司确系非法用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王某伤残赔偿金11288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42097.8元,合计154978.80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王某。

目前,王某已经拿到了那笔迟来已久的赔偿金,终于露出了笑容,并向法律援助中心一再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