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调整 从2015年1月1日算起

29.12.2015  11:35

  12月2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结合吉林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在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我市将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本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调整后,在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8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2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7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1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9元;省部级以上劳模伤残津贴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8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在2014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86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4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118元。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参照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执行。全市各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继续由原渠道支付。(江城晚报首席记者/王欢 编辑/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