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同户籍权利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05.12.2014  13:2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等。

“征求意见稿虽然对外地人口逐步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作了规定,但离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与城乡一体化尚有差距。”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也认为,只是“局部实现了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享有上的均等化”。

保证人们迁徙流动权利实现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早在两年前,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就被认为“只是时间问题”。

长期从事户籍制度改革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认为,中国30年的经济腾飞,经济发展速度与社会管理转轨速度不相匹配,居民身份证之外,会有一个地域性的证件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

建立居住证制度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的一项创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

“居住证”和“暂住证”一字之差,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进步。“更符合法律精神,更趋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更科学。”王敬波说。

胡玉鸿表示,“暂住”某种程度上来说,意味着外来人口至多只是个“过客”,无论他们为所在地区做了哪些贡献,都还不能取得与当地居民而言同等的身份。而“居住”一词,是从人口依存于当地的生存空间而言的,城市居民自然是居住,但外来人口同样是居住,“这就有利于消除城市差别与城乡差别,保证人们迁徙、流动权利的实现。”

受访专家均表示,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原本就应全民均衡享有,不受户籍限制。因为“所有的公共产品本质上都是由国家提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共产品的享受是不能具有排他性的”,胡玉鸿说。

享有多项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除了享受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胡玉鸿表示,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的给予,使外来人口在日常生活的基本方面,能够与本地居民一样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但是,“积极创造条件”的规定弹性太大,难以成为规制当地政府行为硬性标准。

专家建议将“便利”改为“权利”

但在专家看来,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这些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还不够。

长期关注户籍改革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律师认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居住证是暂住证的升级换代版,并未打破二元化的格局。”

比如,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依然没有落实。而除了基本公共服务未实现全部均等化外,一些重要的权利也在征求意见稿中缺失,比如在当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王敬波则指出,征求意见稿只是在义务教育方面实现了均等享有。再如,在公共卫生服务上,居住证持有人并不能在居住地进行医疗报销。

征求意见稿中对“便利”一词的使用也被认为并不合适。胡玉鸿表示,“便利”与“权利”不是一回事。“便利”是一种给予,“说得难听些,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施舍’,但‘权利’不同,权利背后是正当的主张与要求。”

胡玉鸿建议,将“便利”改为“权利”,使外来人口拥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权利——虽然相对于本地居民来说,这些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会少一些,但毕竟是合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