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负责人谈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政策实施方案
作为商品粮主产区,2015年国家继续在吉林省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日前,修改完善后的《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准予实施。就此项政策的实施,记者采访了吉林省物价局有关负责同志。
这位负责同志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是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释放价格信号引导市场预期,通过补贴保护生产者基本收益的一项农业支持政策。其好处在于: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有利于恢复国内产业的市场活力,提高国内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将政府对生产者的补贴方式由包含在价格中的“暗补”变为直接支付的“明补”,让生产者明明白白得到政府补贴,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补贴效率。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生产结构的作用,有利于使效率高、竞争力强的生产者脱颖而出,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程度,激励农业技术进步,控制生产成本。
其基本原则是,市场决定价格。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保障基本收益。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障大豆种植者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坚持公平补贴。启动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时,坚持实行公平补贴,即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
政策包含的主要内容是,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生产者按市场价格出售大豆。吉林省实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以国家统一公布的大豆目标价格为标准,2015年目标价格为每吨4800元,当市场价格低于这个目标价格时,对生产者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则不发放补贴。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额采取与种植面积挂钩的方式核定。
谈到这项政策对吉林省大豆种植者有多少利益时,这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试点地区大豆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采取生产成本加基本收益的方法确定目标价格水平,主要考虑: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生产成本加基本收益的方法,可以较好地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刚性上升的实际情况。无论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如何变动,都可以保障农民种植不亏本、有收益,防止生产大幅滑坡。二是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市场活动天然有风险,农民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通过市场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也要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大多数行业,市场风险都是由市场主体全部承担的,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国家对少数重要农产品生产给予适当保护。因此,目标价格只保证农民获得基本收益而不是全部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时,农民也要承担部分收益下降风险,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农业生产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大豆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牧场、林场等。存在土地流转情况的,补贴归属于承租方,即实际种植者。
补贴标准为国家拨付的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总额除以全省大豆播种总面积。其中,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总额由国家根据目标价格与吉林省市场平均价格差额和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吉林省农业用地大豆总产量来确定。而大豆市场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粮食局、供销总社等部门共同监测确定。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标准所依据的大豆种植面积数据,采用统计部门调查汇总的全省大豆实际播种总面积。
这位负责同志特别强调,由于与目标价格对应的市场价格是全省平均价格,所以吉林省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也是全省平均标准。因此,种植者得到的补贴与自己卖出价格不直接相关,农民在市场上卖出的价格越高,实际得到的收益就越大。因此,农民要尽可能提高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把握市场机遇,争取将收益最大化。
关于此项补贴如何发放,这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吉林省启动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时,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拨付吉林省的补贴资金和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州)、县(市)大豆种植面积,将国家补贴资金拨付给大豆产区各市(州)、县(市)。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大豆种植者“花名册”确定所辖各种植者补贴金额,并利用“一折通(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于5月底前足额、一次性兑付给大豆种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