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局出台暂行办法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为适应邮政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局制定出台了《吉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分5章共48条,分别是总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指导和监督、附则。《暂行办法》明确了机关各处室职责,并规定了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吉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对市(州)邮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国家邮政局指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暂行办法》从申请人的角度,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及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并保障了申请人的相关权益。《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行政应诉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接收,政策法规处对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办理。有关处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原件一并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吉林省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