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资质认定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
30.12.2014 12:15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质监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实验室:
按照省局《关于开展资质认定实验室互查工作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4] 290号)文件要求,组织全省9个市州局,对部分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此次监督检查是在组织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市州局互查的形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9个市州局共计检查资质认定实验室27家,涉及建筑、粮油、疾控、环保、质监等5个行业,其中,建筑实验室9家,占全省建筑实验室的6.57%;粮油实验室3家,占全省粮油实验室的6%;疾控实验室6家,占疾控实验室的10.16%;环保实验室6家,占环保实验室总数的6.98%;质监系统实验室3家,占质监实验室总数的5%。检查内容以实验室人员、设备、环境条件、以及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时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活动是否规范、有无存在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为重点,共涉及通过监督检查,大部分实验室内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的27家实验室的情况看,我省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检验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较之前几年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需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验室法律法规意识不强。部分实验室管理者对资质认定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缺乏深入的了解,一是个别实验室在证书到期之前未按规定的时限申请复查,导致证书过期,仍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二是部分实验室名称、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有的实验室对其授权签字人没有相应的任命文件;四是有的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不及时,对检定与校准等知识不了解;五是部分实验室没有及时跟踪查新检测使用的有效标准或方法,存在使用作废标准或方法的现象,在用的检测标准或方法变更后未履行变更手续;六是部分实验室检验报告专用章和仪器设备使用缺少授权文件,个别实验室应当向客户公开的信息未能全部公开等。 (二)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缺陷,持续改进的机制不健全。内审、管理评审是实验室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是内审、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有的实验室未能按准则要求及内审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内审范围没有覆盖评审准则的全部要素、部门及人员,有的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不能有效改进;管理评审输入与输出内容不符,缺乏过程记录等。二是有的实验室质量监督员的职责不清,岗位设置不充分、监督工作无计划或操作性差、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个别实验室甚至未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发现的问题不能按照有关程序文件的要求予以纠正。三是有的实验室文件管理混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验标准等发放非常随意,缺乏有效控制,对过期、作废标准不能及时收回等。 (三)检验检测质量保证条件不健全,检验报告不够规范。检查中发现有的实验室供应品采购、验收、贮存等未按程序规定进行有效控制,标准物质的使用没有记录;样品管理不规范,样品流转没有记录。个别实验室检验报告CMA标志使用不正确,检验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没有编号和页码、不能再现检验过程,还有的实验室没有很好的执行检验、审核、批准程序。 (四)评审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技术评审的质量有待提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行业的评审员评审尺度不一,标准不同,现场评审不够规范,同一行业的实验室现场试验考核的种类、数量每个评审组各不相同,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检测能力的产品名称、项目参数的表述不一致。一是检查中发现有的实验室对内审、管理评审重视不够,甚至为了应付资质认定评审,编造相关材料,反映出部分评审员对评审工作重视不够,文件审核不到位,甚至核敷衍了事。有的实验室质量手册未能全部覆盖评审准则的要求也未发现;二是有的评审员业务能力不强,检查中发现,个别实验室检测项目未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或者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检验的要求,但仍对其检验能力给予了确认,并签字;还有的实验室获得批准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中存在作废标准。三是有的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对授予权签字人考核不严,个别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对自身职责了解不清,还有的授权签字人对签字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不熟悉等。 三、后处理措施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实验室,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向市州局提交整改报告,各市州局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认真整改的实验室,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二)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注重发挥质量主管、技术主管及质量监督员的作用,运行好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保证能力。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研究加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管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验室持续保持发证时的基本要求,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真实的检测结果。省局也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管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高评审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2月25日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30.12.2014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