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负责人就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答记者问(二)
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和我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情况,上一期记者采访了市农委负责人。这一期,记者专门就农民朋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再一次采访了市农委负责人。
问:您好,能给广大农民朋友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对哪些耕地进行测量登记吗?
答:好。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15-2017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农确权字〔2015〕1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以国土“二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内耕地面积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实有耕地。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为:二轮承包地、机动地、册外地、园田地和“四荒”中的耕地。
农村集体土地也要通过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调查测量,全面掌握农村实有耕地的数量和权属,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档案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问:一些长年在国外和外省市打工的农民询问,他们的土地已经外包多年,并签订了流转合同,这次农村土地确权是否能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对流转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二轮土地承包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到域外劳务。我市农民流转土地主要有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入股几种方式,也有农户之间买房带地等一些特殊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是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是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备注栏中予以备注。
三是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四是农户之间买房带地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要对所流转土地的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进行重新约定,补签规范的流转合同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问:还有一些外出打工农民来电话询问,前些年外出打工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规定面积、四至不明确,还没有约定准确的流转期限,这样的耕地怎么确权呢?
答:依据我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置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规范且无争议后,再依据完善后的合同进行确权登记。对流转期限不明确的,要依法进行明确。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
问:我市一些村社土地进行了统一规划整理,打破了原有田梗边界,无法找到原地块标识,农民朋友询问,这样的土地怎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答:随着我市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村发展很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也在不断增加。在这样的村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按照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农户的承包关系,重新进行测量。如何确权登记,要尊重农民意愿。既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所涉及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确权登记;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县级政府文件上报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经同意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的,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要保证确权到户。
问:二轮土地延包到现在已经二十年了,当时农户家庭户主和人员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还有,一些农户长年在国外打工,回来一次很困难,这样的情况,由谁来行使农户户主的权力?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也就是家庭承包农户的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新的代表由家庭承包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产生。长年在国外打工回不来的家庭承包农户代表人,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邮寄书面委托书,委托代表人代家庭承包方的代表行使实测指界、会议表决、签字确认等权力。
问:一些正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村社干部反映,土地确权工作中涉及边界争议问题很多,请问,处理这类矛盾和问题,我们有什么好的做法吗?
答: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农户耕地之间存在纠纷我们习惯叫“四边”争议,这些争议的确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最普遍、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
农户耕地与国有土地边界存在争议,都发生在“林边、水边、路边”,这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存在的权属争议。处理这类问题,主要由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属成果资料,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争议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暂不予确权登记。待争议化解后,进行确认公示无异议,再进行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对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大都发生在“集体公益地边”。对这类争议,乡镇政府和村社主要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暂缓确权登记。
问:现在农村普遍存在集体沟渠、农田作业路等公益用地被农户耕地挤占现象,对这类情况,我们在工作中如何处理呢?
答:处理这类问题要特别注意依据政策处理好农民权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我们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保证农民承包地依法确权给农民,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又要把农民侵占的集体公益、公共用地调查清楚,测量准确,标注明白,依法确权给集体,为今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用地留有空间。
依据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所以,农户私自占用集体沟渠、农田作业路等公益用地多出的土地,要在农村土地确权实测时予以扣除、标明、存档,不能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给私自占用的农户。
问:一些农民反映,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实际测量的耕地面积,与自己家的二轮承包合同本上的面积不一致,这种情况怎么确权?
答:这一问题带有普遍性,因为在二轮土地延包分地时,有的是按照一轮承包情况直接延续下来,有的是重新测量分配土地。受当时的测绘技术水平不高等因素限制,很多地块测量数据不很精确,加上这些年拱地头、扩地边、“镶边接袖”等原因,造成这次土地确权的实测面积和农民手中的合同面积不一致。针对这个问题,我市在农户家庭承包耕地确权归户环节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土地确权实测结果公示结果确认后,先由村社依据实测结果,分析因等级差异造成实测耕地地块、面积比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耕地地块、面积增加的10个原因和因征占地造成实测耕地地块、面积比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耕地地块、面积减少的4个原因,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提出了哪种情况要依据政策确权归户、哪种情况需经民主议定确权归户、哪种情况不予确权归户参考意见,按照市确权办制定的《确权归户方案》编制流程和统一的模板,制定村级土地确权归户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我们这样严格缜密操作的目的,就是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问:有农民询问,这次农村土地确权要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新颁发的证书是否收费?原来的证书如何处理?
答:依据国家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收回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省统一印制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向农户收取。
谈到费用问题,我强调一下,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遵循“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不允许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也请广大农民群众监督,如发现向农民收取涉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种名目的费用,要及时向各级农村土地确权办举报。
问:新颁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依据 “两不变”规定,即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的起止日期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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