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改革,吉林省民委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和保障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一是强化指导。为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管理水平,吉林省民委举办全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申报管理培训班,对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进行了专题辅导。
二是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本省民族和边境地区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和报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年度工作目标及项目支持重点,自主确定具体扶持项目。
三是加强后续监管。为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民族发〔2014〕68号),并分别在延边和长春召开了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片会,就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四是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