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体系拓宽对象细化规定 我省全面建临时救助制度
12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桂敏介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并于2015年1月24日正式实施。该《意见》“含金量”极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拓展了对象范围,细化了政策规定,真正体现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当日的发布会上,王桂敏就《意见》的实施细则,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有四类,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二是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怎样的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有哪几种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发方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一般要求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以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主要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一般分两个层面:一是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二是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及时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临时救助标准怎样界定?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对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确定。
一般情况,每个人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少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之所以这样确定,主要考虑临时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其救助水平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例如:某个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家庭有3口人,救助时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那么,当地管理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该家庭困难程度,最低可以按1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9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1个月=900元);最高可以按6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54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6个月=5400元)。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记者: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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