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03.06.2016  15:06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16】199号)的要求,省质监局将组织对全省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三)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等。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2015年12月之前获得保护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二)已批准成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门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机制、技术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情况,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等。 (二)质量特色抽查。 依据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监督巡查。 对已建成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进行监督巡查,确保示范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和运行管理符合示范区规定的要求。 (四)加大查处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专用标志使用、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要现场告之企业,帮助、指导和督促企业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现场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规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回访。对不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核准企业要给予通报;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质检总局取消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四、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指定的质检机构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行抽查检验。现场检查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按照《吉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见附件1),采取听、看、查、问等方式现场进行,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五、时间安排 根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季节、加工特点和检查内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时间定为: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9月20日。 六、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是保证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域特色、确保产品品质,发展吉林特色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筹划,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21日前报省局科技处),落实工作人员,保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通过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帮扶企业,遵守纪律。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指导企业及时改正,对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技术和工艺难题,要组织专家组加以研究和帮助解决。检查中严禁收受企业馈赠的礼品和在企业用餐。 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查情况总结和《吉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见附件1),于9月13日前上报省质监局科技处(纸制、电子版各一份),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         联系人:王静波        电话:0431-85237119 附件:1、《吉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1: 吉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现场纪录1111.doc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