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将对十二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
吉和网1月7日报道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于各级政府、各级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交通参与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了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大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其中一个重要变化的是,在对交通违法处罚上,对一些轻微违法、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只采取警告教育、不进行罚款的调整,如: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只予以警告。
为此,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认真研究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此前已经实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的人性化管理措施,重新制定了十二项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警告教育二次后,第三次再次违犯后,将进行必要的处罚。
十二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
(一)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二)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
(三)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并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四)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
(五)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
(六)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挡风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挡风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七)外阜来长车辆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八)外阜来长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
【“外阜来长车辆”是指临时来长的机动车辆,主要为:所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为长春市以外的同一城市(地区)车管所核发的,持5日内通过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通行费收(票)据的车辆。长期驻长的外阜车辆、外阜驻长人员驾驶本地车辆以及本市人驾驶外阜车辆的,不在本规定所指“外阜车辆”之列。】
(九)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的,且无其他违法行为;
(十)驾驶人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
(十一)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十二)因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交通违法的。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录入标准
已公开的五不录入
1、右转弯轧线的不录;
2、轻微轧线,不骑线、不越线的不录;
3、标志标线不清的不录;
4、前方有障碍物,后方车辆不得不绕行引发违法行为的不录入;
5、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多车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录。
对十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继续严管
这次实施办法还有一个亮点是:将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需要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同时,也特别强调要对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
从长春市近几年的交通管理工作来看,虽然交警部门的管理措施、管理手段每年都会随着城市的管理,有新的变化和进展,但仍有一些驾驶人置法律、置安全于不顾,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并且造成了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
对照修改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实际交通管理工作需要,长春交警确定了酒后驾驶、闯红灯、超员超载、涉牌涉证等十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我们日常管理的工作重点,对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允许因少数人的不守法,给全市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造成损害。
(苏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