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建招〔2016〕10号)文件要求,2016年6―9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共有216家,其中甲级51家,乙级99家,暂定级66家。本次执法检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厅组织了2个检查组,通过查看企业办公场所、查对证件资料、查阅项目档案、听取汇报等现杨检查方式,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39家企业)在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办公条件、市场行为、项目档案及工作业绩六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核查。
从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看,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下发后,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按照文件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对照检查,查找自身的缺陷与不足,迎检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工作成效比较显著。从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看,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类人员能满足法定人数要求,专职人员能达到资格等级标准,劳动合同签订较规范,社会保险证明较齐全。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基本能满足业务需要,并能够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能够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代理的工程项目基本上具备招标条件,档案资料能及时归档,招标代理工作能够按照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和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质资格条件不达标。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注册人员或专职人员数量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人员到岗率较低,一些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备案人员与实际在职人员不符;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社保证明等资料无法现场提供原件或提供不全。少数招标代理机构办公条件简陋,未能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市场行为不规范。一是少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超资质代理行为。本次检查中发现少数乙级代理机构和暂定级代理机构违规代理超越资格许可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二是一些项目代理收费偏低,恶意压价竞争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良性竞争市场秩序。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业务不规范。如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就进行招投标,项目未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未进入法定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招标代理过程中随意划分标段、整合标段,招标控制价文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评标委员会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现象,部分招标文件条款或分值设置中有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等。四是部分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不规范,个别机构任用非本企业专职人员承接项目代理,特别是异地代理项目尤为突出。
(三)项目档案管理不完善。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档案管理内容不齐全,各类程序资料内容不规范,缺页缺项,归档装订不完整,如各类公告公示无网页下载件和报纸存档页,无投标保证金收退票据,无立项批文,无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缺少评标过程,评委意见等重要内容。
(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低下,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不具备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综合素质,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知之甚少。
(五)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一些机构长期未实质性开展代理业务。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绩量不足,难以满足资格延续要求。极个别招标代理机构无代理业绩,一年内未承揽任何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处理意见
通过检查反映出整顿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任务十分紧迫,我省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还应进一步加强,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吉林省晟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市场行为规范、项目代理质量优良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对吉林省法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7家注册人员数量不达标、市场行为不规范,档案管理不完善的代理机构列为整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对吉林省东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代理机构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工程代理的项目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整体水平提高,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定期与不定期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机构人员配备、办公场所设置,严厉打击挂靠、出借企业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招投标过程中重要环节的备案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和从业行为,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管。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坚持依法代理,合法经营,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招标投标最新的政策法规,遵守行业准则,强化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被列为整改的企业须在收到整改问题通知书起三个月内将具体整改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对企业资质级别降级或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直至清理出招标代理市场。
附件:1.全省招标代理机构执法检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
2.全省招标代理机构执法检查整改企业名单
3.全省招标代理机构执法检查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企业名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