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飘海藻摩丝宣称纯天然 长春女子用完后过敏
14日,记者从省消费者协会获悉,今年一季度,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4759件,其中投诉1024件,解决1020件,投诉解决率达99.6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6.68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29件,加倍赔偿金额1.09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0.37万人次。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类别是食品类、烟酒饮料类、交通工具类;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服务类别是教育培训服务、邮政业服务、生活社会服务类。
“黑飘海藻摩丝”用后过敏
今年一季度,涉及电视虚假广告购买保健品、护肤美容美发用品投诉量突增,成为投诉热点、难点。
市民潘女士通过某电视台购物广告购买“黑飘海藻摩丝”,价格494元,共计5盒。该产品在电视广告宣传中称,所含成分为纯天然植物无任何化学添加剂,不含苯二胺、间苯二胺等任何化学违禁成分及铅、汞等,无需过敏测试。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头皮出现痒、麻、肿等过敏症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饮料开封后发现异物
今年一季度烟酒饮料类投诉同期上升比率为5%。存在主要问题是商家销售过期变质、含异物的食品,主要涉及酒制品、饮料制品、奶制品等。3月9日,市民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一瓶某品牌饮料,打开饮用时发现瓶底有异物。李女士拿着剩下的饮料找到生产厂家,经认定该饮料确系该厂家生产的商品,但饮料已开封,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何时进入到瓶内的。因此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肯让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护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洗浴途中割伤脚获赔3.2万元
今年一季度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同比上升11.88%,消费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类投诉量增加明显。2月13日,市民吕先生到桦甸某宾馆洗浴,走到通往浴区的玻璃门处,被玻璃门下方的钢板割伤右脚跟部筋脉,入院治疗15天,医生建议出院后休养6个月。吕先生为从事个体客车运输的车主,他向宾馆负责人索赔入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吕先生投诉到消协。消协依据《2014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吕先生提出要求赔偿的费用进行核对,最终确定属合理要求,经营者应予赔偿。经调解,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3.2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护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远程购物要科学理性
针对一季度投诉情况,省消协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问题广告要依法及时处置,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对于没有实物的远程购物,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地对待商品的广告宣传,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勇敢维权,注意保留购买发票、单据,以便维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