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29.12.2014  18:20

  2014年,延吉市审计局按照《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必查事项的意见》的要求,加大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审计力度,审计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实用性。有的单位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认为已设置的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便视为内控制度,导致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有的单位将其他部门的内控制度照搬到本单位,存在与实际工作性质、职能职责不相符;有的单位财会岗位设置存在业务交叉,专业人才配置不足,导致人员职责不明确;有的单位内审机构未设置或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其实效,设立的规章制度只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

  二是管理环节薄弱、审批程序不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还是支出管理制度。实际工作中,多数单位负责人仅仅把财会当成“钱袋子”,要么扮演“付款员”的角色,单位的重要决策及项目活动没有让财会人员参与其中,导致对单位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及效果均不了解。报销环节,有的单位存在先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再由财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相关材料等的合法合理性的现象。这种先审批后审核的程序,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相关凭证的审核,而且直接导致财务监管的失效。

  三是资产管理失控、使用效率低。未建立系统的资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不合理,多数单位不是由财务人员管理,就是由业务人员兼管,普遍存在重采购,轻管理,导致资产不能有效利用和管理。

  四是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财务人员缺乏正规的专业教育,业务素质偏低,不能准确把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方针;部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味地听从上级的安排,不能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经济活动在会计记录中也得不到准确的反映,财务信息失真,严重地影响到本单位财务核算的工作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单位领导要重视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重点关注各项经济活动的审批程序,明确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单位重大决策和项目的进行应有财会人员参与,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严格执行报销环节,经手人各尽职责,首先票据要按实际用途开具,由财务人员审核合法、合理,经业务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的审批通过后,予以资金支付。

  二是设置内控制度要从实际出发。要依据国家已出台的内部控制相关条款,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岗位职责》《印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内控制度体系,使单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

  三是岗位设置应分工明确。岗位设置中,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方面,出纳和会计要分离,明确记账和审核的分离。特别是资产的采购、登记和管理都要进行明确的分工,计划采购和登记一般由单位财务人员办理,管理就应由其他人员负责,并建立定期清查核对,有效控制资产的帐实相符,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四是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高素质的财会人员才能确保财务工作的高质量,更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创新的主体。应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更新和提高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能实时掌握财经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保护本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延吉市审计局  韩颖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