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定价目录》公布 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26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吉林省定价目录》近日已正式公布。为进一步理顺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架构关系,省物价局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吉林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管理部、省属及中央、省直单位(企业)负责制定和调整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在长部队(武警)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内市、区、县属及市、县直单位(企业)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当地部队(武警)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磐石市、梨树县、东丰县、抚松县、敦化市、前郭县、大安市、延吉市、龙井市、图们市等13个扩权县(市)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县(市)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范围
各地区要根据分级诊疗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比价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动态调整本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合理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及时放开市场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有关部门要求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制定和调整本地区重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时,要及时同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各地要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监管,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和价格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吉林省定价目录》自2018年4月1日执行。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