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春开庭
03.11.2016 02:07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8月,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称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实际经营者韩某和韩某龙、王某丽三人,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假冒食用盐,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韩某龙、王某丽、韩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宽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某丽、韩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5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月30日,长春市法院受理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长春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长春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经营者韩某)、韩某龙、王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三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本文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
03.11.2016 02:07
故
事
大学生黎海网购毒品 掺进奶茶给室友喝
“海淘”到新型毒品又不敢自己用,北国之春
18岁男子多次与在网上认识的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被诉强奸罪
河北保定顺平县18岁男子石某多次与在网上认识的11北国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