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实施
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将正式施行。
新安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大幅提高了违法处罚额度。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新安法由现行法律的97条变为114条,修改内容涉及70多个条款。 新安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新安法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新安法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此外,新安法还就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安,以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为主线,以“一个遏制、两个双下降”(遏制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控制考核范围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为目标,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构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依法治安长效机制。继续深入落实暗查暗访、巡视、事故隐患问责、约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措施,依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企业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