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机制

02.11.2016  21:04

 

              10月21日,中共吉林市昌邑区委、昌邑区政府联合印发了《昌邑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昌发〔2016〕13  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健全了该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规定》明确提出:区、乡两级党委、政府及下属单位的党、政组织共同承担安全发展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承担责任,同时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责任;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同时,《规定》着力细化了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要求全区各级党委应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作决策、保落实,《规定》对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纪检部门和区、乡两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也进行了分别阐述,甚至具体量化了工作任务“区委常委会每季度1次,乡(镇)党委和街道、开发区党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还把“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逐一落实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具体责任人。

              《规定》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明确提出监管工作失职的将进行严肃追责和问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未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施责任倒查,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