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吉建安〔2018〕9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参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基础上,省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制定了《吉林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本认定标准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6日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