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付首付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增值部分
29.01.2016 11:19
本文来源: 松花江网
中国吉林网讯 每到周四,《律师在线》栏目都会如期推出,本期栏目是第216期,邀请的是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刘海龙律师做客,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还原:去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张某在婚前曾购得面积为90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价为37万元,除首付款12万元外,余款25万元以张某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归还本息8.6万元,王某认为因近年该房屋增值,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3万元,故要求分得50%价款即5.8万元。张某称房屋的首付款出资人是其父母,还贷是他本人,王某既没有出资、更没有还贷,请求驳回王某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由张某补偿给王某5.8万元。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解释,对于该类房产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解决:一、对于该类房产分割,可以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张某自己辩称婚后王某未还款所以不应该分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是没有道理的,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补偿给王某5.8万元是公平合理的。
(记者/王秋月 实习生/李瑾历 李作楠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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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20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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