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吗

26.11.2015  11:00
      案例: 2013年11月,我与王某相识不到半年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年来共花去我的个人婚前存款2万余元。请问,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吗?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法第  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自愿将其个人财产用于婚后家庭生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离婚时要求返还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